索 引 号:005303027/2015-00061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会救助/业务信息/农村五保供养 |
发布机构:登封市民政局 | 关 键 词:五保供养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5 | 发布日期:2015-12-2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登封市五保供养依据文件及相关政策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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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供养 | 执行文件 | 登政办[2005]84号《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认定条件 | 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村(居)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 |
标准 | 供养标准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 |
工作中注意事项 | 1、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2、法定抚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具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3《办法 》中规定的停止五保供养的五种情形;4、五保供养经费实行市财政集中管理,市民政局统一发放,做到专款专用,按月发放。 |
附:郑民文[2014]159号《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全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70元;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6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624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74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