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4923/2015-0000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登封市气象局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5 | 发布日期:2015-12-2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登封市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1
1.1 编制目的...................................................................................................................1
1.2 编制依据...................................................................................................................1
1.3 适用范围...................................................................................................................1
1.4 工作原则...................................................................................................................2
2 组织体系.................................................................................................................... 2
2.1市应急指挥机构.................. ............................................................................................ 2
2.2应急指挥机制................................................................................................................. 3
3 监测预警..................................................................................................................... 4
3.l 监测预报...................................................................................................................4
3.2 预警信息发布................................................................................................................ 5
3.3 预警准备.................................................................................................................. 6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7
4 应急处置..................................................................................................................... 7
4.1 信息报告...................................................................................................................7
4.2 响应启动...................................................................................................................7
4.3 分部门响应.................................................................................................................. 9
4.4 分灾种响应................................................................................ ................................11
4.5 现场处置................................................................................................................... 16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6
4.7 信息公布................................................................................................................... 17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17
5 恢复与重建................................................................................................................... 17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17
5.2 调查评估................................................................................................................... 18
5.3 征用补偿................................................................................................................... 18
5.4 灾害保险................................................................................................................... 18
6 应急障....................................................................................................................... 18
7 预案管理.................................................................................................................... 19
8 附则........................................................................................................................ 20
8.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20
8.2名词术语..................................................................................................................... 25
登封市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建立高效、统一、科学、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河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郑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登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登封市范围内暴雨、暴雪、寒潮、干旱、冰冻、低温、高温、沙尘暴、雷电、冰雹、大风、大雾、霾、霜冻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市政府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气象灾害的应对工作,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本乡镇内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部门分工、协作联动。参与应对工作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加强部门之间的应急联动,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科技先导、技术支撑。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2 组织体系
2.1市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登封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林局、商务局、卫生局、气象局、电业局、公路局、广播电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信公司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其分管领导为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担任。气象灾害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
2.2应急指挥机制
当发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和组织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分灾种响应的相关规定,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做好应对工作。
2.2.1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指挥协调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灾害性天气可能形成或已出现气象灾害时,综合研判各类信息,决定是否进入应急状态。进入应急状态后,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并公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2.2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市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等工作;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乡(镇)区、办事处应急指挥机制
各乡(镇)区、办事处应建立相应的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气象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等工作;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报告工作;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生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监测预警
3.l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建设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接收系统。在乡镇和易发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路段、乡村、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多要素自动气象站,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电力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市政府组织气象等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开展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应急广播系统、无线电数据系统、移动通信群发系统、中国气象频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手机大喇叭等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乡(镇)政府要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3 预警准备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认真研判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要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进行报告。
4.2 响应启动
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机制。依据市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会商,按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范围,经过综合分析研判后,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市政府向郑州市政府报告批准后签发;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各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损失和影响程度,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2.1 IV级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IV级响应命令,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乡镇、相关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启动IV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乡镇、相关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IV级应急响应状态,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
4.2.2 Ⅲ级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Ⅲ级响应命令,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乡镇、相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乡镇、相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领导24小时带班,每天8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
4.2.3 Ⅱ级响应
由市政府向郑州市政府报告批准后签发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召开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全体会议进行紧急动员,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测灾情发展变化,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并将情况上报郑州市政府。市政府向相关乡镇和应急指挥部发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乡镇和应急指挥部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24小时领班,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全体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各成员单位按照郑州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每天9时、15时两次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4.2.4 I级响应
由市政府向郑州市政府报告批准后签发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召开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全体会议进行紧急动员,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测灾情发展变化,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及时上报郑州市政府及省政府。市政府向相关乡镇和应急指挥部发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乡镇和应急指挥部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24小时领班,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全体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各成员单位按照省政府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每天上午9时、15时、20时三次向市政府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4.3 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市卫生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地质灾害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由市环保部门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由市水务部门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由市水务、住建、人防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时,由市农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由市林业部门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安监部门启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煤电油气运保障重大事件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当气象灾害造成交通出现重大问题时,由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电力供应出现重大问题时,由市电业公司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重要工业品保障出现重大问题时,由市科工信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由市民政部门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科工信委、财政、交通运输、铁路、农委、水务、林业、商务、通信公司、电业公司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广电、旅游、法制、保险监管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在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依据各部门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市应急指挥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4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4.1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频次。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电业公司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通信管理部门加强通信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证各种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委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 暴雪、低温、冰冻、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雪灾、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频次。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业公司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加强通信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证各种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建设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委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 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频次。了解寒潮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建设、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委、林业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4 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委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环保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4.4.5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业公司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水务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委、林业、畜牧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4.4.6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委、林业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4.4.7 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业公司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市政府或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市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当地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市指挥部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终止响应须报经市政府同意。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市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市级财政给予支持;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市政府或市指挥部应组织有关单位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逐级报至省人民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6 应急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市财政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科工信委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委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各乡镇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对达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中央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请求国务院给予相应支持。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预案施行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情况,市应急办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 Ⅰ级预警(红色)
(1)暴雨: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部分地区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地区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2)暴雪: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部分地区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3)干旱:4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扩大。
(4)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乡镇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2 Ⅱ级预警(橙色)
(1)暴雨: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部分地区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成片日雨量超过10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部分地区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2)暴雪: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
(3)干旱: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冰冻:过去48小时4个乡镇及以上大部地区已持续出现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冰冻天气。
(5)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4个乡镇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2摄氏度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摄氏度。
(6)高温: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摄氏度及以上,且有成片达40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7摄氏度及以上,且有成片40摄氏度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7)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3 Ⅲ级预警(黄色)
(1)暴雨: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有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超过250毫米的降雨。
(2)暴雪: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3)干旱: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扩大。
(4)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4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0摄氏度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摄氏度。
(5)冰冻:预计未来48小时4个乡镇及以上大部地区将持续出现冰冻天气;或者过去24小时内已出现并可能持续。
(6)低温:过去72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摄氏度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摄氏度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7)高温:过去48小时4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摄氏度及以上,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7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
(8)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9)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4个乡镇及以上大部地区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0)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4 Ⅳ级预警(蓝色)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超过100毫米的降雨;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2)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且有成片超过10毫米的降雪。
(3)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4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8摄氏度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摄氏度。
(4)低温: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摄氏度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摄氏度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5)高温:预计未来48小时4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7摄氏度及以上的高温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6)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7)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4个乡镇及以上大部地区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8)霾:预计未来24小时4个乡镇及以上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9)霜冻:秋季霜冻(9月1日—10月31日),预计未来24小时4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霜冻天气。春季霜冻(3月1日—4月30日),预计未来24小时4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霜冻天气。
(10)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8.1.5 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况进行预警。
8.2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