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法裁量标准

索 引 号:742527100/2015-00004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政策法规/法规
发布机构:登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 键 词:安全生产,裁量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25发布日期:2015-12-25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安全法裁量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对机构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较重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发生重大事故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安监局决定;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监总局决定。

  三、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对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对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对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未改正的,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对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对未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5项以上未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发生重大事故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安监局决定;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监总局决定。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动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3名以下从业人员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有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上从业人员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中3项(次)以下情况的,不予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中3项(次)以上5项(次)以下情况的,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中5项(次)以上8项(次)以下情况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记录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中8项(次)以上10项(次)以下情况的,处 三万元以上四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中10项(次)以上或未记录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情况的,处 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已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已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资格证过期未年审的,不予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有3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有3名以上5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处 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有5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处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八万元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下的,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六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处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四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下的,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六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处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四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下的,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六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处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四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下的,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六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处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四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有3处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或者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较重违法行为:有3处以上5处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或者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有5处以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或者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有1台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一般违法行为:有2台以上5台以下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有5台以上10台以下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有10台以上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1个年度内首次查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较重违法行为: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既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九、违法行为描述: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未为2名以下(含2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并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一般违法行为:未为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未为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未为10名以上从业人员或未为高危、特种作业、高职业危害岗位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3件(辆、台)以下容器、运输工具或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较重违法行为: 3件(辆、台)以上5件(辆、台)容器、运输工具或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5件(辆、台)以上容器、运输工具或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一、违法行为描述: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使用1台(套、种)应当淘汰的设备或者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一般违法行为:使用2台(套、种)应当淘汰的设备或者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使用3台(套、种)应当淘汰的设备或者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使用4台(套、种)以上应当淘汰的设备或者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

  二十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款。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

  2.较重违法行为: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描述: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对重大危险源已进行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但未登记建档的,不予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评估、监控,但制定有应急预案且登记建档或者已进行评估、监控,但未制定有应急预案且登记建档或者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评估、监控,也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描述: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有1处爆破、吊装以及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有1处爆破、吊装以及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有2处爆破、吊装以及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有3处以上爆破、吊装以及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较重违法行为: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未对1-2处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未对3处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未对4处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未对5处以上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未对列为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办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较重违法行为: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十、违法行为描述: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七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较重违法行为: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三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且员工宿舍人数在3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且员工宿舍人数3-9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且员工宿舍人数10人以上或者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且员工宿舍人数1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且员工宿舍人数10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八千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且人数3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不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且人数3-9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且人数10人以上或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且人数1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且人数1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较重违法行为: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较重违法行为:拒绝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阻碍监督检查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三十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较重违法行为:迟报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隐瞒不报、谎报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三十七、违法行为描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具体违法行为所相对应的法律条文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2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3-4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2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4.造成5-6人死亡,或者24人以上3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2500万元以上3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六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5.造成7人死亡,或者35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6.造成8人死亡,或者40人以上4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000万元以上4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八十万元以上九十万元以下罚款;

7.造成9人死亡,或者45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重大事故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安监局决定;
    特别重大事故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监总局决定;

  本标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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