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药品使用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标准

索 引 号:737405897/2015-00033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信用信息
发布机构: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键 词:药品使用单位,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25发布日期:2015-12-25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药品使用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标准

    药品使用单位药房信用等级分为诚信、基本诚信、警示、失信四级,确定药品使用单位药房信用等级的原则是:以是否有因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而被处以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主要标准;以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辅助标准。
  一、诚信等级:正常运营的药品使用单位在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基本诚信等级:1、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警告,被责令改正的;2、因《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受到处罚的。
  三、警示等级:1、因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连续警告、公告两次以上的;2、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因违法广告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失信等级:1、连续两次以上因违法广告受到行政处罚的;2、被撤销批准证照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3、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和索取有关资料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4、因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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