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88550985/2015-00001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机构职能/机构职能 | |
发布机构:登封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关 键 词:登封,农委,职能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5 | 发布日期:2015-12-2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中共登封市委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登发〔2010〕4号),设立登封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农业局、原市畜牧局、原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承担的职责划入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三)将原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职责划入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四)将原市水利局承担的水产业和渔政渔船监管职责划入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市民饮用水水源地水产业项目的申报需事先征求市水务局同意。
(五)增加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六)增加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畜牧兽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职责。
(七)增加官方兽医、乡村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职责。
(八)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应急处理职责。
(九)加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管理职责。
(十)加强畜产品和畜牧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市农村改革、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的意见、政策;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全市“三农”工作,指导涉农部门贯彻落实省、郑州市有关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事项;组织开展有关农村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贯彻执行国家、省、郑州市有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二)拟订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思路、工作方案、推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三)承担全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惠农政策的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全市农垦企业发展。
(四)拟订全市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指导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全市农业和农村发展、主要农产品及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引进推广等政策建议;拟订全市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农业产业建设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负责提出全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
(五)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负责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办农业涉外事务,促进农业对外贸易,组织开展全市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监督实施农业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提出无公害农业产品基地认证意见;组织指导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业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并发布信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七)指导全市农业生产,落实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承担全市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检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落实植物防疫检疫政策;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组织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科教兴农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能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贯彻落实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及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一)拟订全市畜牧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畜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和区域生产;负责全市动物免疫工作;负责制定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预案,组织实施对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负责经常性的畜禽防疫、防疫监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指导全市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负责全市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的管理工作;负责奶畜饲养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负责优良种畜禽的引进、推广、示范和质量监督;负责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牧业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畜牧业项目审定、论证、申报和实施的监管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措施;指导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机行业管理,规范农机市场;负责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十三)拟订全市渔业生产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进步措施;审定、申报渔业发展项目,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检验工作;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承担渔事纠纷处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渔船、渔机、网具;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监督管理权;负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