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70030528/2015-0000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承诺事项/承诺事项 | |
发布机构:郑州市烟草专卖局航空港区直属分局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承诺,事项,承诺事项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5 | 发布日期:2015-12-2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 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索 引 号:170030528/2015-0000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承诺事项/承诺事项 | |
发布机构:郑州市烟草专卖局航空港区直属分局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承诺,事项,承诺事项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5 | 发布日期:2015-12-2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 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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