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所职责

索 引 号:349502927/2015-00033主题分类:组织机构/下设机构/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冯堂办事处关 键 词:安监所职责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25发布日期:2015-12-25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安监所职责

安监所:

(一)主要职能。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负责对辖区内的工矿商贸等企业的监督管理。

2、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劳动保护政策、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精神。

3、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监管工作档案。

4、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妥善解决本辖区内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并为办事处安全生产决策当好参谋。

5、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6、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关闭。

7、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及时报告办事处和港区安监局,依法对其处罚。

8、参与和配合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督促事故处理结果的落实,跟踪督办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9、做好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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