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责任追究

  • 索引号:005295231/2015-00089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承诺事项/责任追究
  • 发布机构:中牟县卫生局
  • 关键词:政务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12-25
  • 发布日期:2015-12-25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已经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

    2、没有将审批事项的内容、依据、办理时限以及审批对象的资格、条件等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开、公式的;

    3、在依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和标准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受理承诺件,无正当理由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

    6、科室人员在工作时间脱岗、串岗、旷工、迟到、早退或上网聊天、炒股、打游戏、看电影、干私活,耽误服务对象办事,或者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7、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审批对象财物、有价证券或宴请,或参加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以及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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