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
(二)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
(三)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困难家庭人员(就业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
(四)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人员。
三、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含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下同)报销部分和医疗救助等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因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火灾、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较重,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下列情形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造成的自身伤亡、财产损失导致家庭困难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范围。
四、救助标准
临 时救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类型确定。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 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超过2次。临时救助金每次最高为5000元。各县(市、区)可制定相应的救助政策,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 类、分档救助。
五、发放方式
临时救助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 由县(市、区)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对于特殊情况或救助金额较小的,各县(市、区)可直接发放现金。
六、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本市户籍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非本市户籍的由户主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交申请。
申请救助需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簿和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人户分离的还需提供就业证明和居住证明;
2.因病住院的提供入院、出院证和病历首页复印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据原件;
3.因灾的提供家庭财产损失清单和相关证据,家庭财产入保的,提供保险部门的财产损失评估报告书;
4.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5.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经核实,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县级民政部门可直接受理申请,简化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