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县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社团的登记、年检和管理;提出社团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贯彻、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申报评残追烈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县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协调处理军地、军民关系和纠纷;督促检查双拥政策、法规的落实。
(六)负责全县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政策;落实军休干部、军工(遗属)的各项政治、生活待遇。
(七)组织、协调全县的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情预报,组织核查灾情,及时上报灾情;筹措、拨发和管理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和分配救灾捐赠物资;组织指导灾区开展自救,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灾区优惠政策。
(八)贯彻、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法规、条例、政策;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根据全县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修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组织指导全县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城乡社会建设和社区服务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宣传、贯彻、执行《婚姻法》,负责全县的婚姻登记工作;拟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管理婚介组织,倡导婚丧习俗改革。
(十一)负责全县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的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拟定全县行政区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