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 索引号:554245990/2015-0005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承诺事项/责任追究
  • 发布机构:中牟县青年路街道办事处
  • 关键词:政务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12-25
  • 发布日期:2015-12-25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1.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会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应当有专业负责,认证落实。

    2.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企业的安全责任。

    3.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重点检查。

    4.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要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5.安全管理人员要组织做好企业的安全隐患事故排查,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

    6.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迅速向上一级部门报告。

    7.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研究、部署、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8.责任追究考核: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以及同类事故查清后,安全负责人及安全员应与事故责任人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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