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 索引号:554245990/2015-0005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承诺事项/责任追究
  • 发布机构:中牟县青年路街道办事处
  • 关键词:政务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12-25
  • 发布日期:2015-12-25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领导班子对本部门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认真研究本部门、本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党工委书记、各党支部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系统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根据中牟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有关规定,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并进行考核。

    四、根据考核结果,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任务未完成的,对有关领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作为“三不”对象,严肃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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