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5年6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中牟县东风路建设的KTV娱乐场所,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至今,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牟)环限改〔2015〕第414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5年7月8日环境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经营正常,至今仍未到环保部门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页;3、现场执法音像照片4张;4、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7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牟)环罚先告字[2015]第16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2、 罚款壹万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牟县农商行营业部
户 名:中牟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2462550013012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