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生产

  • 索引号:416211581/2015-00026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中牟县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12-25
  • 发布日期:2015-12-25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试生产该单位在中牟县汽车工业园建设的汽车粉末涂料和喷涂设备生产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投入试生产。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5年4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中牟县汽车工业园建设的汽车粉末涂料和喷涂设备生产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投入试生产。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牟)环限改〔2015〕第257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15年4月20日前到环保部门办理试生产批复手续。2015年4月23日环境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至今仍未到环保部门办理试生产批复手续。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3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页;3、现场执法音像照片4张;4、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日内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试生产条件的,方可投入试生产;不符合试生产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整改。”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4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牟)环罚先告字[2015]第5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牟)环罚听告字[2015]第5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擅自投入试生产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试生产,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试生产            ;

     2、罚款伍万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牟县农商行营业部      

    户    名:中牟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2462550013012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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