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95881008/2015-00004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机构职能/机构职能 |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明港办事处 | 关 键 词:职能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6 | 发布日期:2015-12-26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在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完成各项任务。
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着力发展以电子产业园和医药产业园为核心的经济区域,以及与居民密切相关的第三产业,指导辖区经济组织发展经济,拓宽经济活动领域,为经济组织提供服务,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辖区经济。把明港办事处建设成为经济繁荣、文化发达、道德高尚、社会安定、生活方便、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新城区。
三 、负责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外来流动人员。
四、 开展社区服务、拥军优属工作,负责优抚、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婚姻登记工作,兴办社会福利及残疾人福利事业,文化、科普、体育、教育工作。
五、 按照职责范围做好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初级卫生保健、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劳动就业、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六、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汛、防风、防火、防震、抢险和防灾救灾工作。
七、 维护老年人、妇女、青少年、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
八、 指导和帮助村(居委会)的工作,促进依法建设和发挥"三自"(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九、 向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办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等事项。
十、 承办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