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衔接平衡区域性规划、各主要行业和部门的行业规划与专项规划,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三)参与分析研究全县财政、金融运行情况,研究提出政府融资的政策措施,贯彻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促进全县资本市场的改革、培育和发展,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负责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全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申请中央、省、市政府投资、安排县级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政策性贷款建设资金使用方向和县政府政策性投资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对政府投资项目提出审查、评审意见;审批县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概算和初步设计,指导全县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县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自主创新体系的战略、目标、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产业集聚区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
(七)承担组织编制全县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区域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县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参与拟订新城区建设和其他区域空间布局等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八)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监督执行全县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根据经济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与市衔接调整进出口总量计划,提出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县级储备计划。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参与拟订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食品药品安全、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节能减排、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大项目,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承担全县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的责任;研究提出年度重点项目选择指导目录;组织对重点项目建设工程进度实施全过程监管,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全县稽查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稽查;指导和协调全县重点项目招投标工作,依法对全县重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执行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四)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储备、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完善调控价格的宏观经济手段。
(十五)负责制定和调整县管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涉案物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建立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制度。
(十六)加强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监审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十七)协调处理价格争议,受理价格行政复议,依法组织价格听证。
(十八)指导协调全县粮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