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3525/2015-0001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承诺事项/责任追究 | |
发布机构:上街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关 键 词:政务,承诺事项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1-01 | 发布日期:2015-12-27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了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有效查处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委和个人。
二、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了过错行为,并造成一定结果发生的,根据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及违纪违规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三、委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委政务公开过错责任的追究。委机关各科室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四、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箱。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系统政务公开过错行为向委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
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六、发生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和接到违反政务公开的投诉、举报后,委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调查核实过错行为,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通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作出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的责任追究决定,并实行备案制度。
七、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
1、没有组织领导机构、未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工作责任未落实的;
2、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的;
3、行动迟缓、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效果的;
4、不执行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违反公开程序,超越公开时限的;
5、不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对申请人造成损失,使政务公开工作受到影响的;
6、没有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职责,不兑现公开承诺事项的;
7、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
8、干扰政务公开检查和监督,或编造虚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9、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八、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委科室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告诫,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科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监督投诉电话:6811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