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林业局机构职能

索 引 号:005291484/2015-00025主题分类:组织机构/机构职能/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荥阳市林业局关 键 词:机构职能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27发布日期:2015-12-27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荥阳市林业局机构职能荥阳市林业局主要负责全市林业植树造林、资源保护、政策发布、便民服务、林业科技推广、宣传、教育工作等工作。

荥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荥阳市委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荥发[2015] 2号),设立荥阳市林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有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从林区运输出县(市)境木材运输证核发。

2.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所采伐林木备案。

3.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和植物检疫证书(省内)核发。

4.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审核。

5.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6.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7.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8.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审批。

9.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调出运输许可证核发。

10.狩猎证、特许猎捕证核发。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林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林业工作、生态环境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负责全市林业调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负责全市林业生态文化建设工作。

(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负责制定全市造林绿化计划;负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组织、审核林木良种的培育、检疫和检验工作;组织、监督和指导全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负责退耕还林、造林绿化工作;负责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荥阳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全市森林资源(含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及其它特种用途林)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市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材的凭证采伐与运输;依法承担由上级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承办依法应由上级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负责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负责全市林地调查、定级、评估工作。

(五)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苗圃)的建设和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负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物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负责全市各类公益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七)编制全市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计划,引导林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林业资源的合理配置;负责开发利用林地、湿地;负责部门预算及林业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国有林业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市级财政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监督检查全市林业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林业统计工作。

(八)负责全市林业改革工作,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参与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九)负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十)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掌握全市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负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测报、防治和检疫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负责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十二)负责全市林业产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林产品质量监督及全市木材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木材生产、木浆造纸、木竹及林果产品加工、森林旅游、林产化工、林业机械、木本药材、木本花卉等林业产业。

(十三)负责全市林业外事和外资工作;负责全市行业开放带动战略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科技推广、宣传、教育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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