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52426/2015-00387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
文    号: 郑交〔2015〕124号成文日期:2015-05-12发布日期:2015-12-28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3〕157号)和《郑州市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实施方案》(郑办文〔2014〕12号)精神,结合我委系统实际,经研究,制定《行政审批事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行政审批事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委属相关单位、委机关相关处(室):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3〕157号)和《郑州市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实施方案》(郑办文〔2014〕12号)精神,结合我委系统实际,经研究,制定《行政审批事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行政审批事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批后监督检  

        查管理办法(试行)》 

          2.行政审批事项批后监督检查计划(样本)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5年5月12日         

附件1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行政审批事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改善行政管理,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包括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行政审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执法机关是行政审批的批后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行政审批的批后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行政审批的批后监督检查,应当根据法定审批条件,以及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行政审批的批后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权力与责任、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应当坚持监管与服务的统一。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防止过度监管、不当监管和违法监管,既要防止监管缺位,又要防止监管错位和越位。 

第七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等方式方法相结合的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过程监管。 

第八条  执法机关内部应当分离行政审批的办理权和监管权,分别由不同的处(科)室行使。建立批后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监管义务、监管不力的,对监管对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应当严格责任追究。 

第九条  执法机关对每项行政审批应当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列明监督检查名称、内容、措施、程序、工作要求等。 

第十条  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执法机关可以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前,应当制订检查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方式(如事先通知或事先不通知)、检查重点、检查时间、检查分工、检查进度等。同时,准备相关检查文书以及必要的设备,根据既往检查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报送资料情况等,了解行政相对人近期状况。 

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进行定期例行监督检查,应当事先拟订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频次根据行政相对人情况确定。对诚信度高的行政相对人,可减少检查频次;对确定为重点监督对象的行政相对人,应当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三条  书面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行政相对人是否按照行政审批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审批事项活动的情况。 

执法机关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报送与监督检查无关的材料。必要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其他监督检查方式作进一步核查。 

第十四条  执法机关实施实地检查、抽样检查等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委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受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应当按照技术规程或者约定的期限,出具检查、检验、检测结果报告。通过约定委托专业机构检查、检验、检测的,执法机关应当与所委托的专业机构签订协议,明确检查、检验、检测的期限,所依据的技术规范、内容、结果报告等。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以外的其他事项需要年度检验的,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该决定时,将年检的期限、方式和要求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机关实施年检,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办理,也可以根据作出行政审批的时间先后分别办理。行政机关实施年检应当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不得以年检替代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对检查中所指出的问题应当及时加以纠正。行政相对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级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并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经书面检查合格的,可以不向行政相对人书面反馈检查结果;车辆等设施检验合格的,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发现行政相对人已经不具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条件,尚能整改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已经不能整改的,或者整改时限届满仍未改正的,应当作出检查不合格的结论;发现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条  执法机关应当将下列监督检查材料(包括文字档和电子档)归档保存,完善监督检查资料: 

(1)行政相对人报送的材料; 

(2)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签字的监督检查记录,包括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笔录等; 

(3)行政机关根据监督检查记录作出的处理结果记录,包括事先告知书,受委托专业技术机构的检查检验检测报告,公告,送达回执,检查工作内部流转记录等; 

(4)投诉举报材料;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归档保存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关应通过多部门、多环节联手,实施综合监管,共享监管信息,强化监管机构间的协调配合,统一监管标准、程序、原则和目标等。完善事先以及事后的监管影响评估制度,实施监管工作风险管理,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十二条  执法机关在行政审批的批后监管中,应当引入诚信管理,实施分类监管。应当以日常监管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等为基础,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诚信档案制度,并定期依据监管对象的诚信情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违法情况等,将监管对象分为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预警机制、惩戒机制等。 

第二十三条  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当实施动态监管。依照重点监管和面上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监管内容,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以监管对象为单元,划分为若干个网格,明确网格化批后监管的人员、职责和任务,实时采集和监控网格内监管对象的信息及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二十四条  执法机关在行政审批的批后监管中,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实施自律监管。指导行业协会建立行规行约,制订行业标准,完善行业竞争规则;坚持以政府引导、行业推动、企业实施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十五条  执法机关应当明确负责投诉举报工作的机构,落实专人受理对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和举报。投诉举报工作的机构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登记受理并依法进行核查;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执法机关应当畅通群众参与渠道,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强化舆论监督。 

第二十六条  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行政相对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相对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关和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法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项,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委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行政审批事项批后监督检查计划(样本) 

    一、事项名称: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行政检查、其他行政权力、日常工作) 

三、监督检查内容: 

四、监督检查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七、监督检查处(科)室: 

八、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九、投诉举报电话: 

xx(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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