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275361/2015-00017 |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畜牧业/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关 键 词:畜牧业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8 | 发布日期:2015-12-28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或者销售的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检测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禁止重复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