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049086/2015-00001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机构职能/机构职能 | |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关 键 词:职能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7-25 | 发布日期:2015-12-28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贯彻执行爱国卫生、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负责制定全区爱国卫生工作和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长期规划、短期计划。
(三)根据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的决议,督促协调各委员部门(成员单位)完成分担的工作任务。
(四)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城乡病媒生物防制(除“四害”)及其监督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及其监督工作和无烟单位的创建、申报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
(八)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级卫生乡(镇)村、卫生居民小区和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申报工作。
(九)负责城乡群众性公共卫生监督,组织社会性卫生监督活动,开展全区性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十)负责全区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督查检查考核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爱卫办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