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65995735/2015-00039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物价/业务信息/价费标准 | |
发布机构:上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 键 词:国有经济,国有资产,物价,价格,收费,定价,目录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8 | 发布日期:2015-12-28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上街区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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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征收标准 | 征收对象 | 文件依据 | 征收机构 | 审核意见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170元/㎡ | 上街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7]170号) | 区城管部门区住建部门 | 保留 |
2 | 地方教育附加、 | 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 在上街区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 《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预[2014]368号 | 区税务局 | 保留 |
3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 |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预[2014]368号 | 区残联(税务局代征) | 保留 |
4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8元/平方米 | 上街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 | 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号,豫财办综[2008]98号 | 区住建部门 | 保留 |
5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1.5元/平方米 | 从事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及其他使用单位 | 国函[1997]8号,财综[2002]23号,财综[2007]3号,豫财综[2004]45号 | 区住建部门 | 保留 |
6 |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 0.3元/m³ | 用水单位及个人 | 国函[2002]17号,国办发[2004]86号,财综[2009]21号 | 区农委 | 保留 |
7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6元/平方米,未成林造林地4元/平方米,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8元/平方米,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10元/平方米,疏林地、灌木林地3元/平方米,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2元/平方米 | 凡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用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财预[2014]368号 | 区农委 | 保留 |
8 | 育林基金 | 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 | 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 《森林法》,经重[1988]122号,林财字[1991]74号,(91)财农字第333号,(93)财农字第144号,财综[2009]32号财预[2014]368号 | 区农委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