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1054/2015-00020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下设机构/机构职能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司法局 | 关 键 词:下设机构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8 | 发布日期:2015-12-28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安排法律服务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助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助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法律援助中心的领导和监督;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案件的分流和承办工作;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及业务交流活动;负责对全市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