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5〕98号
郑州东方维景酒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05000332476(1-1)
组织机构代码:05879889-5
法定代表人:王俊超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16号第12层06-0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5年3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16号第12层06-09号的郑州东方维景酒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试营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郑经环限改〔2015〕第014号)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15年4月23日前补办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审批手续。经2015年4月23日调查,你单位仍未取得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和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5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5〕1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于2015年5月26日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申请减轻处罚。经集体研究认为,鉴于你单位有整改行为,并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以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送回证、陈述申辩材料、案件讨论纪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捌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