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5〕209号
北京牡丹联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410028772
组织机构代码:60000627-0
法定代表人:杨森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14街99号17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9月22日,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和郑州市环保局自控办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宏昌水泥有限公司检查时,对该公司二氧化硫在线监控数据和人工监测数据进行了比对,郑州市通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9月2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在线监控数据和人工监测数据明显失真。10月21日,郑州市环保局自控办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明在线数据失真的原因系你单位对在线监控设施维护标定时,未按照操作规程清理镜头,导致二氧化硫监控数据不准确,与手工监测数据不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预算 询问笔录》、《检测报告》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11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5〕2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伍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