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政府机构改革暨全面推行“五单一网”制度改革动员会后,我局迅速召开局长办公会,学习贯彻全县动员会精神,并采取措施对涉及我局的工作任务加以落实。对照县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现将我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中牟县统计局“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
中牟县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牟县委、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牟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牟文〔2010〕40号),设立中牟县统计局,为县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1.增加文化产业统计、社会发展统计和区域经济监测评价考核方面的有关职责。
2.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1.承担组织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制定我县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拟定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统计工作。
2.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全县经济、社会、科技统计调查制度;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3.组织实施全县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投入产出调查等国情国力普查和大型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4.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环境基本状况、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它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5.组织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进行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监测评价考核。
6.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建立并不断完善宏观经济预警监测系统;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7.依法审批或备案县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全县统计调查计划;指导全县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8.指导县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开展统计科学技术研究、交流合作及统计资料的编辑出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县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培训、职务评聘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9.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拟订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乡镇、街道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10.负责国家确定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在我县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国家普查任务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全县普查调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全县基本统计单位的普查和经常性统计调查;指导基层普查和专项统计调查工作。
11.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牟县统计局设4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制定局机关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公文处理、信息、宣传、档案、印鉴管理、安全、文印、会务、保密等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机构编制、督查督办、组织、人事、社会保障、财务、技能培训、计划生育、工青妇、目标管理、综合治理、老干部管理、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信访等工作。
参与组织全县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负责组织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依法检查、处理全县重大统计违法案件;负责统计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2.综合统计科
监测预警全县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设;整理和提供全县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制定全县经济社会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依法审批、备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核算全县国内生产总值;组织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县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开展全县综合经济与资源环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负责国家确定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在我县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国家普查任务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全县普查调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全县基本统计调查单位的普查和经常性统计调查;负责普查和专项统计调查的数据汇总处理,并对各项指标数据进行分析监测评估;负责指导基层普查和专项统计调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大型普查调查的统计分析。
3.工业农业能源投资统计科
组织实施工业统计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组织全县农业和农村统计基础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网络;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和对全县及各乡镇、街道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情况的统计监测,配合县节能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工业、农业、能源、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分析。
4.社会统计科
组织实施科技、社会发展、文化产业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统计监测;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第三产业统计工作的开展,建立相关统计和核算制度并组织实施,核算第三产业增加值,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第三产业统计基础建设和相关统计调查工作;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人口与城镇化调查,劳动力调查、工资统计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负责完成国家和地方城市住户调查和物价调查的各项工作任务;对住户调查报表进行(居民家庭)抽样、更换、管理,整理住户调查综合资料;搜集和整理市场商品价格资料,编制居民消费、零售及农资价格指数,及时反映市场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为政府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参考依据。
(四)人员编制
县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赋予相关行政权力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以及相应条款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2009年6月27日经第11届全国人大第9次会议修订,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该部法律是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其他如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地方性法规《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部门已经启动重新修订。按照新法优先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对于行政权责的梳理严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依据。
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相关条款:
1.非行政许可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2.行政处罚: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5.行政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其他行政权力(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权责项目及提出建议情况
1.非行政许可审批1项,建议保留。
2.行政处罚7项,建议保留。
3.行政强制1项,建议保留。
4.行政奖励1项,建议保留。
5.行政检查1项,建议保留。
6.其他行政权力(行政复议)1项,建议保留。
四、我局各项行政权责近3年(2011—2013年)以来的办理情况如下:
五、各项行政权责交叉分散情况
以上6项权责均在我局,没有与其他部门交叉分散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未做明确规定,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没有要求实施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附表:行政权责事项总表、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联系人:张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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