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主管全县城乡规划工作的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承担研究和编制城乡规划、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拟定全县城乡规划行业战略发展规划;参与拟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人居环境发展规划。
(三)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村庄布局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组织、指导城镇体系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四)负责对与城乡规划相关的各类专项规划的综合平衡;参与编制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类产业规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村)、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并实施规划管理;负责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六)负责县域内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各类园区的统一规划管理;依法对城乡规划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报批。
(七)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核发选址意见书;依法提出规划条件和设计要点,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八)负责城乡勘察测绘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
(九)依法对全县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负责全县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城乡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编研、开发利用及信息化工作。
(十一)负责监督指导各乡镇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县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负责展览馆设备的运行及维护、展厅内的接待和讲解、展览馆宣传计划的制定及展览馆的业务交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