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52426/2015-41465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
文    号:郑交工〔2015〕14号成文日期:2015-01-26发布日期:2015-12-29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我市交通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多数中介服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能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各主管单位认真履行备案监督管理职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总体规范。

委属各有关单位,建管中心:                       

    近年来,我市交通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多数中介服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能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各主管单位认真履行备案监督管理职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总体规范。但也发现个别中介服务机构人员素质偏低,业务能力不足,对我市公路工程招投标程序不清,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建设市场秩序,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完善动态管理,达到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机制,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交通建设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时限的管理

中介服务机构须在我市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一个月以上时间,方可进入我市交通建设市场,从事我市交通建设项目中介服务业务。

二、严格限定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级,提高工作效率

中介服务机构须获得所从事项目相应的甲级资质证书后,方可登记备案。

三、加强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凡参与我市交通建设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自觉服从业主单位的管理。对有挂靠借用他人资质、出借出租资质、骗取资质等级或者聘用不符合执业要求的人员执业等不良行为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视情给予3年以内的警示处理,警示期内不得从事我市交通建设项目的中介服务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清理出我市交通项目建设市场。

四、进一步明确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1.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否则,不准从事我市交通建设项目业务。

2.在交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开展中介服务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招标的法律和政策;

(5)拥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6)近二年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7)能自觉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并遵守市交委的有关规定。

3.凡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证、企业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有关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和资格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近二年业绩(原件和复印件);

五、登记备案地点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工程管理处(321房间),电话:67178870

    

     附件:中介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5年1月26日        

 

附  件

XXXX基本情况登记表

机构名称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邮 政 编 码

成立时间

机构代码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户许可证

资质证书编号

机构违法违规情况

□有     □无

机构质量事故及

安全事故情况

□有     □无

人 员 情 况    

代理机构法人证书

造价注册证书

              人(次)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人(次)

近两年业绩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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