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索 引 号:K24275194/2015-00028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法规/规章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 键 词:节能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29发布日期:2015-12-29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河南省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为加快节能技术进步,促进节能产品推广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对工业节能产品的管理,维护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节能产品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产品相关的质量、安全和环保标准的要求,与同类产品或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其能源使用效率或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产品。节能产品可分为:
    (一)直接节能产品:直接消耗能源来实现某种特定功能的节能产品。
    (二)间接节能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自身不消耗能源或少量消耗能源,但能使运用本产品的系统或设施降低能源消耗的节能产品。
    (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产品:在完成相同功能的条件下,使用能替代常规能源的新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的节能产品。

     二、节能产品认定申报条件
    (一)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和产品生产地须在河南省境内。
    (二)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企业应具有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国家规定产品)、CCC认证(国家规定产品)、安全认证(国家规定产品)等相关的有效证件。
    (四)企业必须按ISO9001:2008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实施运行。
    (五)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节能、质量、安全、环保等有关标准要求,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六)产品生产期限在一年以上,质量稳定,并已批量投放市场。
    (七)企业应能够提供优良的产品售后服务。
    三、节能产品的认定程序
   (一)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经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会同科技局、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申报企业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河南省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申请书》;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产品注册商标证明(如有注册商标须提供);
    4.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家规定产品);
    5.产品执行标准(如为国家标准不再提供);
    6.具备资质(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和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包括技术、安全、环保性能和节能指标);
    7.获得的认证证书复印件(CCC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安全认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
    8.产品说明书、结构示意图、原理图、产品照片、工艺流程图;
    9.产品鉴定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10.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11.三个以上的用户使用报告。
    (三)初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申报资料不合格的企业不予参加评审。
    (四)评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学技术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参评节能产品的技术工艺先进性、节能效果、质量、安全和环保等各项指标,产品实用性、推广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审。
    (五)现场检查。对在评审中有异议的节能产品由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管理、产品性能、生产和检验设备、工艺技术等内容。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产品不予认定。
    (六)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对专家评审合格的节能产品进行公示。10日内没有异议的认定为河南省工业节能产品。
    四、公布和激励
    (一)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向通过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的生产企业颁发河南省工业节能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采取多种形式推广应用。
    (二)通过节能产品认定的产品优先推荐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三)符合产业政策的节能产品财政资金优先支持。
    (四)凡通过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的生产企业,在从事科技部公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中规定项目的研发时,可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省科技计划支持研发先进节能技术及产品。
    五、证书的使用、变更与撤消
    (一)证书的使用
    1.证书仅可用于本产品的宣传和推广,不得用于其它产品。
    2.证书仅限于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
    3.证书及其复印件不得涂改使用。
    4.对证书已撤消但仍继续使用的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学技术厅、财政厅责令其停止使用,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经核查后重新换证:
    1.用新的商标名称的;
    2.产品名称变更的;
    3.企业名称变更的。
    (三)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收回认定证书并公示撤销。
    1.监督检查发现产品及其生产状况不符合要求的;
    2.产品在使用中达不到技术经济指标要求的;
    3.用户和消费者对产品提出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
    4.将证书用于产品宣传和推广之外其它用途的。
    (四)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收回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示撤销。
    1.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2.将证书用于认定产品之外的其它产品的;
    3.转让或涂改使用证书的。
    六、监督检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对节能产品质量状况和认定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委托专业监测机构进行测试。发现达不到节能产品认定标准的或不按规定使用认定证书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按第五条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证书换发
    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企业按申报程序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查程序与初次认定相同。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换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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