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049772/2015-00088 |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农业/业务信息/农业防灾减灾 | |
发布机构:上街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关 键 词:农产品,安全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9 | 发布日期:2015-12-29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上街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各级农业部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参照《河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郑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事故分级
(一)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我省和其他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国(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省辖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省辖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省辖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它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区农委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一)职责
1、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二)指挥长:由市区农委主任担任。
副指挥长:由区农委主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副主任担任。
(三)成员单位: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包括:委办公室、农业科、行政执法科以及事故发生地镇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职责
1、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镇办、委各科室和相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市农委、区食安委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应急响应有关信息;
(二)主任
主任:由区农委农业科科长担任;
副主任:由委办公室、行政执法科以及事故发生地镇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担任。
三、应急处置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
1、组成:由区农委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发生的级别、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职责: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汇集、上报突发事件信息,提供后勤保障。
(二)事故调查组
1、组成: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
2、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三)事故处理组
1、组成: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四)新闻信息组
1、组成:由区农委办公室牵头负责。
2、职责:组织汇总信息,制定新闻口径,制定新闻发布方案,适时向媒体发布,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
应急保障
一、物资和经费保障
区级政府要配备现代化的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的设施设备,储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处置的应急物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预防、应急准备、监测、预测、应急处置和检验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应急资金。
二、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市农产品质量检测流通中心承担。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发生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检测人员负责采集样本,送市农委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检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准确依据。
三、队伍保障
区农委建立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的专业队伍,定期开展农产品安全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四、信息保障
区农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工作。
五、应急能力保障
区农委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人员开展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知识和能力培训,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对其中的具体环节进行检验和修正,提高应急反应的效率和应变能力。
监测、预警
一、监测
区农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区农委农业科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农委检测中心和镇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组织开展农药残留等监测工作。
区农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药残留监测信息。
区农委各有关科室、镇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种养殖过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二、预警
根据农产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农产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标志,分四级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一般(Ⅳ级)农产品安全事故,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较大(Ⅲ级)农产品安全事故,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重大(Ⅱ级)农产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农产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预警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信息举报、报告、通报和评估
一、信息举报
区农委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受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农业部门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农业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根据职责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二、事故报告
区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等。
(一)报告主体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单位、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
3、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区农业、水产主管部门;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二)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食品安全办公室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收到报告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事故的诊断和原因、处置进程、控制情况等。
3、总结报告
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信息通报
区农委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农产品安全事故,或接到有农产品安全事故的举报,除向区食品安全办公室报告外,应及时和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相互通报获知的农产品安全信息。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应报区政府和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按照程序进行。
四、事故评估
根据《郑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要求,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一)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农产品安全事故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Ⅰ级、Ⅱ级农产品安全事故,市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应急工作,同时向国务院、省政府报告。按照上级指挥部的部署,组织协调区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二)较大(Ⅲ级)农产品安全事故响应
较大(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较大的农产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后,市农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三)一般(Ⅳ级)农产品安全事故响应
一般(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Ⅳ级农产品安全事故,由事故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农产品安全事故后,区农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
(1)级别提升: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2)级别降级: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相应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分析评估认为确无危害和风险后,可解除应急响应,并及时终止响应。
三、信息发布
依照《上街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区委宣传部负责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协调和指导,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二、奖惩
(一)奖励
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农产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农委组织参与单位,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应急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完成总结报告。
附则
一、预案管理和更新
与农产品安全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时,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二、演习演练
区农委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