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65995735/2015-00067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业务信息/信用公示-黑榜信息 | |
发布机构:上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 键 词:财政,金融,审计,信用体系,信用,公示,黑榜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9 | 发布日期:2015-12-29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环境,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行业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红黑榜”管理考评事项。
二、加分情形及计分标准
1.所管理项目获得国优的,每个加10分;获得省示范的,每个加5分;获得省优的,每个加3分;获得市优的,每个加1分。
2.获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十佳企业”的,加5分;获得郑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优秀会员单位”的,加3分;获得其他专项评比先进的,每次加1分;获“五星级住宅小区”的,每个加1分。
3.获得国家、省、市、区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其他项目先进荣誉的,分别加10分、5分、3分、1分。
4.在国家、省、市级专业报刊发表论文的,每篇分别加10分、5分、1分。
5.各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各相关单位工作的,加2分。
三、减分情形及计分标准
1.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降低物业服务标准,业主反映后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3分。
2.新闻媒体(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有负面报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市级媒体的每次扣3分,区级媒体的每次扣1分。
3.发生网络、电话、信函及来访投诉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每项扣2分。
4.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发生变更、解除等情况,未到区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每次扣5分。
5.未及时参加企业年度动态考核的,每次扣5分。
6.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每次扣10分。
7.拒绝配合、协助房产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的,每次扣10分。
8.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每次扣10分。
9.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每次扣10分。
四、一票否决情形
1.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有负面报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擅自退出管理项目的。
3.物业管理项目发生企业更迭时,故意损毁物业项目公用设备设施,或以其他方式侵害业主利益的。
4.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在物业服务过程中,与业主发生冲突,经公安机关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员工承担主要责任的。
5.因工作疏忽或提供服务有瑕疵,所管理项目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6.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造成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和社会稳定的。
五、相关规定要求
1.我区各物业服务企业考评信息,由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各企业每2个月上报增、减分相关文件及证件原件。
2.物业服务企业“红黑榜”管理考评,基础分值为100分。依据本考评细则,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2个月对我区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评,按得分排序后取前三名上“红榜”,考评分值低于60分的,有一票否决情形任意一种的,上“黑榜”。上榜企业名单报送相关部门,并在有关媒介予以公布。
3.“红黑榜”管理考评加减分有效期限为一年。其中5分以上的加分项,对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减分项计分期可延长至两年;5分以下的减分项,限期整改到位的,计分期可缩短至2个月。计分期限起始时间自信息发布之日起计算。
4.物业服务企业“红黑榜”管理考评结果,将作为评先表模、升级创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附表:上街区物业服务企业红黑榜管理考评计分表
项目 / 序号 | 企 业 名 称 | 加 分 项 | 扣 分 项 | 合 计 分 值 | 备 注 | ||||||||||||||
项目 创优 | 荣获 先进 | 获得 荣誉 | 发表 论文 | 积极配合工作 | 小 计 | 降低服务标准 | 媒体 曝光 | 来访投诉 电话来信 | 未及时备案 | 未参加动态考核 | 业主人身财产受损 | 拒绝配合工作 | 擅自改变物房用途 | 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 小 计 | ||||
国优 10 | 十佳 5 | 国家 10 | 国家 10 | 市级-3 | |||||||||||||||
省示 5 | 优秀 3 | 省级 5 | 省级 5 | ||||||||||||||||
省优 3 | 其他 1 | 市级 3 | 市级 1 | 区级 -1 | |||||||||||||||
市优 1 | 五星 1 | 区级 1 | 2 | -3 | -2 | -5 | -5 | -10 | -10 | -10 | -10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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