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8730425X/2015-0002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文史/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国务院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文史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9 | 发布日期:2015-12-29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最近收到新颁布的国家标准两种,即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和“标点符号用法”。其中“数字用法”标准明文取代1995年的标准,实施日期为2011年11月1日;“标点符号用法”取代1995年的标准,实施日期为2012年6月1日。这两个“国家标准”与以前的标准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对以前的混淆不清,容易产生困惑不解的问题予以标准化、明确化,并列举示例;二是又新增加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有些内容与我们平常书写习惯有很大不同。现根据多年出版经验,对新标准中重要的、与年鉴方志密切相关的、和旧标准不同的地方,作一说明。(应该说明的是,由于本人也是第一次接触,且也在消化、理解之中,若有理解错误,敬请谅解。)
一、出版物上的数字用法
此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由GB/T—15835—2011代替GB/T—15835—1995标准。
此标准主要特点有:
1.取消了原来一至十位数一般使用汉字的提法,规定凡是在使用数字进行计量的场合和数字编号的场合 ,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2.数值后跟有计量单位的,如,速度、容积、体积、温度、经纬度等,尤其是计量单位为字母的,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3.表达计量单位或编号所需数字个数不多,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汉字形式均可。如,100多份、第5个工作者、第4季度、第8天、60周年、20世纪80年代、50上下等。但注意:
▲若突出庄重典雅表达效果,应使用汉字:如十一届人大一届会议(不能写成11届人大1次会议);六方会谈(不能写成6方会谈)。
▲不能造成两个相邻的同时使用汉字或阿拉伯数字产生歧义,如初三(5)班(不能写成初35班或初三三班)。
▲具有法律效力或公告文件,应使用汉字。
4.数值范围。使用浪纹线“~”号或—字线(—)号,前后两个数值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相同且不产生歧义,前一个符号可省略;反之,若两个数值使用符号或计量会产生歧义者,则不能省略。
我的理解是:
▲凡一般性计量单位或编号可省略,如1986~2000年,400~450页,3~5天,10~15人,100~300元,10~20公斤等(使用“—”字线也一样)。
▲凡计量单位夹有双层含义或大数的,不可省略,如%、亿、万元、千瓦/时、平方米、立方米等。
此亦可以理解为若拿不准,不妨前后都加符号。
5.年、月、日完整时,可用2008-06-08,亦可用2008-6-8,不必在单日、单月间一定加“0”。
6.含有月日专名的,使用间隔号“·”分开。如“3·15”、“6·5”等(月、日应加圆括号,若是月、日与名词不可相分离,则全部加括号)。
7.零和“○”使用。“零”和“○”均为汉字,若作计量单位时,使用“零”,如三年零十个月;若作编号时,则使用“○”,如二○○五年。
▲汉字“零、○”,不可与阿拉伯数“0”或英文字母“O”相混。
8.出版物中阿拉伯数字应占半个字,小数点也一样,因此凡是有小数点的数字,排版时均使用半角处理(为了版面美观,特殊之处可自然留空)。
9.两个数字连用表示概数时,两个数之间不可使用“、”顿隔开,如:一两个小时,三五天、二三本。
二、标点符号用法
此标准也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由GB/T—15834—2011代替GB/T—15834—1995标准。
此标准内容相当庞杂与烦琐,内容有新的变化,现将新的变化与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句号
1.如果一段文字结束,在末尾以圆括号形式加一段对上述文字的补充说明,则在括号内加句号。
2.图和表短语式说明文字,中间可以加逗号,末尾则不可加句号,即使说明文字很长;结尾仍不使用句号。
(二)问号
1.为加重语气,问号可叠用,但最多只能有三个。如:好吗?好吗??好吗???
2.括号内的文字若有不详或有疑问,可在括号内使用问号。如:马致远(1250?)生。出现文字差错,说明作者(编者?校者?)很不认真。
(三)分号
分项列举的各项事物,如一是、二是、三是,若每个分项文字中有句号出现,则结尾不可用作分号(用句号);若分项内容很短,其间没有出现句号形式,则结尾用分号(也可以用句号)。
(四)顿号
1.两个相连的数字之间表示概数时,如“一二十公时公里内,一二之间不能用顿号,而两个相连的数字若是缩略形式,则必须使用顿号”,如,“二、三产业;分获第一、二、三等奖”。
2.标有引号形式的并列成分之间,或使用书名号成分之间,通常不使用顿号。如,店里挂着“顾客就是上帝”“质量就是生命”等横幅;《红楼梦》《西游记》《水浒传》是四大名著。若标有引号(或书名号)并列成分之间有其他事项分插,则要加顿号。如:获得“红旗杯”(省级)、“大禹杯”荣誉;订有《人民日报》(海外版)、《河南日报》等报刊。
▲注意,一般而言,凡加有括号的上述情况,均加顿号。
(五)括号
1.括号有圆括号“( )”,还有方括号“[ ]”、六角括号“〔 〕”和方头括号“【 】”。
2.公文文号使用六角括号“〔 〕”。
3.标明国籍或所属朝代,可用“[ ]”或“〔 〕”号。如[唐]杜甫、〔唐〕李白。
4.标明被注释词语时可使用“【 】”或“〔 〕”号。如【三产】、〔三产〕。
(六)引号
1.独立成段的引号如果只有一段,段尾加引号;若不止一段(多段)在最后一段结尾加引号,中间不再加引号。
▲若此文最后是省略号的,引号应加在省略号之后,如……”。
2.书写带月日、节日或特殊短语时,通常只标引其中的月和日。如“5·12”汉川大地层,“十一”期间;或强调或突出某个事件、节日也可作标引。如“十一黄金周”。
▲对“三八红旗手”、“五一劳动奖章”之类荣誉称号,可视为一个名词而不必再加引号,亦可以仅加到“三八”、“五一”即可。
3.凡是“丛刊”“文库”“系列”书系者,须加双引号,不使用书名号。若丛刊先进名是一个完整的选题名,则全加,如:“河南地方志丛书”;若非一个完整的选题名,则加选题名,如“中原文化记忆”丛书。
(七)破折号
1.不可将破折号与连接号相混,目前新国标中,连接符号已没有两字线符号。
2.破折号后不跟任何其他符号。破折号前也不跟其他符号,除非是带有转换语气的,可跟逗号。志书年鉴一般不使用。
(八)省略号
①在引文状态下,省略号无论在段落前或段落后,双引号均在省略号前(后);②在语意未尽的情况下可加符号;年鉴方志基本不用。余则不宜加省略号。省略号末尾一般不加符号,除非如带有语意未尽情况下(一般小说中用)则加。
▲省略号后不可加“等”“等等”“什么的”之类词字。
▲排片上,省略号有西文状态与中文状态,应注意区分。
(九)连接号
1.连接号仅有三种形式,即短横线“-”、一字线“—”和浪纹线“~”。无两字线。
2.在表示生卒、数值、时间(编号)中,均可用一字线“—”和浪纹线“~”;在表示其他情况下,使用半字线“―”。如产品型号、人(地)名连接、复合词、拼音、外来语,化学中化合物、门牌号码等。如:3-2-11室、L-乳酸、让-雅克、表格1-1-1,华北-登封凹陷等。
▲注意“—”字线(一字线)与“―”(半字线)的区分。
(十)书名号
1.书名号中凡带有括号注的情况,如“草案”“说明”“试行”,与书名、篇名为一部分,则放入括号内;如《×××(试行)》《×××(草案)》;反之应放到括号之外;如《人民日报》(海外版)、《河南日报》(农村版)等,与数字用法相同。
2.书名号内只能带问号或叹号。如《十万个为什么?》等。不能带其他符号。
3.如果是图书、文章、简称,也要带书号号。如“聊斋志异”可简称《聊斋》。
(十一)标点符号在排版中的位置
1.以下标点符号可以放在一行之首:括号(())、书名号(《》)、双(单)引号(“”‘’)、破折号(——)、省略号(……)。
2.除常用的“。”“,”“、”“;”“?”外,余下符号也不能居每一行之首:间隔号(·)、连接号(—、~)、分隔号(/)。其中分隔号(/)即不能出现一行之首,也不能出现一行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