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索 引 号:00528345X/2015-00086主题分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业务信息/计划生育工作执行、监督
发布机构:上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 键 词: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29发布日期:2015-12-29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一)事项名称           《出生医学证明》

(二)发布机构        卫生部 公安部

(三)生成(成文)日期   卫妇发【1995】第10号文   1995年11月6日

(四)服务对象             社会

(五)办理主体             各助产机构

(六)办理时限             自出生至一个月之内

(七)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八)申请条件        起好宝宝姓名、新生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

(九)办理材料          新生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办理流程:

 1、首次签发(一个月之内):准备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需要显示父母双亲信息的,需提交证件:

父母双方身份证(外国人护照)、父母结婚证【或出生后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2)仅需显示母亲信息的,只需提交母亲身份证(外国人护照)。

(3)证件提交时间:要求入院时提交,最迟出院前提交。出院后补交的上述材料不予认定。

2、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并在出院前将“《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签字稿”交给本院。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必须一致。否则将不能领取。

3、领证时间:一般要求出院前办理,最迟30日内。特殊情况需提交亲子鉴定证明的方可延长至3个月内。

(一)携带申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

(二)首次签发(超过三个月):超过3个月申领的,按遗留问题办理,需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领,除提交以上证件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父亲、母亲证件与住院分娩病历登记信息一致。

(2)结婚证:结婚日期显示分娩时已经结婚的,《出生医学证明》可以显示父亲信息;分娩时未结婚的仅显示母亲信息,不显示父亲信息。

(3)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或社区证明延迟领取的原因。

(5)父母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是否未入户证明。

(6)原助产机构提供的产妇住院病历和分娩记录。

(7)母子亲子鉴定证明(超过1年申领的)。

(8)助产机构负责宣传告知的责任人及督促办证情况说明。

★特别提醒:超过3个月申领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不作为添加父亲信息的条件。

(三)《出生医学证明》补发规定

《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损毁的,需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申请补发。

(1)提交相关材料

1)丢失的提交登报声明作废的报刊原件。

声明作废内容包括:编号为***,姓名为***男(或女),(母亲:***,父亲:***),出生日期为****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作废。

2)涂改损毁的提交被损毁证原件。

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存根、住院病历、分娩记录、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助产机构盖章)。

4)户籍机关出具的是否入户证明(父母双方委托入户函)。

5)补发申请书。

6)父母身份证、户口本、有效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已入户者需复印孩子户口本页。

(2)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3)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完全一致,不能更改任何信息。

(4)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5)证据不足的不予补发。

 

 

(十一)办理地点           各助产机构及妇幼保健所

(十二)办理时间           每周四、周五

(十三)联系电话             68123221、85138083

(十四)投诉电话             6811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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