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193125/2015-0014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住房/保障性安居分配信息 | |
发布机构:荥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中心 | 关 键 词:保障住房,分配 | |
文 号:荥保办【2015】1号 | 成文日期:2015-12-29 | 发布日期:2015-12-29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荥政〔2011〕27号)、《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管理的通知》(荥政〔2014〕283号)和《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荥政文〔2015〕133号)中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遵循“如实申请、严格审核、公开监督、违规必纠”的原则,严格做到“三公开”即房源公开、购房对象公开、分配结果公开。确保分配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二、房源供应
本次向符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提供位于310国道与塔山路交汇处东南角的“南苑春光”保障性住房小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的房源280套。
三、分配范围
本次分配的范围为经申请、审核、公示、核准程序,已符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进入轮候程序的申请家庭。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未轮候选房的家庭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正在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
四、分配方式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采取申请、审核、公示、核准和轮候的方式分配。轮候顺序按照申请公示登记的先后顺序执行。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未轮候选房的家庭根据个人意愿随时安排选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正在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优先安排选房。
五、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
租金标准严格按照《关于制定“南苑春光”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荥发改〔2013〕63号) 规定的非电梯房5元/㎡·月;电梯房6元/㎡·月的标准执行;销售价格按照《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荥政文〔2015〕133号)中有关规定以市发改部门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审核确定销售基准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费用计算。
六、选房要求
选房时,申请人应当出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荥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资格证》或《荥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
(二)《荥阳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荥阳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三)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所需材料一律用A4纸复印。
七、具体要求
(一)逾期未领取《荥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视为放弃本次选房资格,将依据房源和综合排名依次顺延。申购家庭凭《荥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顺序号,在规定的时限内参加选房。
(二)严格按照轮候名单和轮候顺序,在规定时间、指定地点组织选房。选房结束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将收回的《荥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选房登记明细表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取得购房资格后放弃购买的,视为放弃权益,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综合排名依次顺延,直到房源分配完毕。
(四)选房后选房家庭根据所选房屋核算租金或购房款,签订租赁协议或销售合同时必须交清租金(购房款并同时缴纳维修基金、房屋登记)等相关费用,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
(五)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在调查、复核时发现申购家庭收入、车辆、房产等情况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时,按照《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管理的通知》(荥政〔2014〕283号)相关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荥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