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分月(季)汇总申报

索 引 号:674138057/2015-00037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业务信息/纳税申报
发布机构:航空港区国家税务局关 键 词:税务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29发布日期:2015-12-29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分月(季)汇总申报

一、业务概述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季)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二、政策依据

(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2011〕7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分月(季)汇总申报表》2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需要补缴税款的打印完税凭证,税款入库后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同时将《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分月(季)汇总申报表》返回纳税人一份;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五、表证单书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分月(季)汇总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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