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

索 引 号:674138057/2015-00034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业务信息/税务登记
发布机构:航空港区国家税务局关 键 词:税务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29发布日期:2015-12-29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

一、业务概述

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2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五、表证单书

《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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