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电话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 索引号:005252733/2015-0002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政策法规/规章
  • 发布机构:郑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关键词:机关事务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12-29
  • 发布日期:2015-12-2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办公电话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局办公电话安装使用和管理,结合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办公电话业务办理程序

    (一)电话安装业务

    1.凡需安装电话的部门、处室,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局主要领导审批。此后按程序分别到局办公室备案并加盖局公章(服务中心需盖服务中心公章,下同),局财务处加盖财务章(服务中心需盖服务中心财务章),局通讯处办理装机业务。

    2.通讯处负责组织施工。

    3.初装费由申请部门按财务报销程序办理(服务中心承担中心电话初装费)。

    (二)电话移机、换号、停机保号业务

    1.移机。在同一楼内移机,由部门负责人与通讯处联系后办理;跨楼移机需书面申请(写明电话原地址、移机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局公章,报通讯处办理。

    2.换号及停机保号。部门书面申请(写明电话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局公章,报通讯处办理。换号、停机保号新产生的费用,由申请部门按财务报销程序办理。

    (三)电话拆机业务

    1.因办公地点变更、内部调整等原因需拆机的,部门应及时办理电话拆机手续。因疏忽没有办理拆机而产生的费用(月租费),由部门负责按规定核报。

    2.电话拆机办理程序同电话安装业务,但须缴清所拆电话的电话费用方可拆机。

    (四)电话故障申报、维修

    1.各部门办公电话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通知通讯处,故障申报电话:67187112。

    2.通讯处接到故障申报后应及时安排人员维修,电话维修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电缆故障72小时修复。

    3.话机更换。新装电话话机由通讯处负责;更换话机,应由通讯处维修人员确认不能使用后,以旧换新。

    二、开通长途业务及话费管理

    1.开通长途业务的范围:正、副局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外局电话4部;办公室、协会电话各1部;经营部门电话15部。

    2.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通市话业务(开通长途业务的部门除外),其他电话一律只开通内线业务。

    3.有特殊需求的,需经局领导批准后由通讯处开通。

    4.通讯处每月将话费清单报主管局长审阅,各部门办公电话费用情况将不定期公布。

    三、电话的使用

    1.办公电话是机关用于公务的通讯工具,使用电话应力求言简意赅,缩短通话时间,降低通话成本。

    2.值班电话要保证线路畅通,值班人员不得电话聊天。

    3.通讯处话务室接外线电话至分机时,一般电话铃声响五次无人接听即挂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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