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5〕207号
河南鑫宝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99000047566(1-1)
组织机构代码:06890959-5
法定代表人:张英民
地址:郑州高新区瑞达路与梧桐街交叉口西200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8月6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位于郑州高新区瑞达路与梧桐街交叉口西200米的汽车销售服务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3年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执法人员向你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郑监环限改〔2015〕第174号),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9月6日前补办环评文件及相关相关审批手续。9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正在经营,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11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5〕2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玖万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