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新密市大隗镇侯庄超达新型墙材厂

  • 索引号:005252362/2015-00508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12-29
  • 发布日期:2015-12-2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新密市大隗镇侯庄超达新型墙材厂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5〕193号

    新密市大隗镇侯庄超达新型墙材厂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82200000092

    组织机构代码:66720226-8

    法定代表人:张文艺

    地      址:新密市大隗镇侯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2015年7月9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原干燥窑配套钠钙双碱法脱硫设施未添加脱硫剂,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违改字〔2015〕19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于2015年7月9日前保持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记录;3、现场执法音像照片;4、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8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5〕19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送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第三款“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第三项(2)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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