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河南大京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5-00503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12-29
  • 发布日期:2015-12-2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河南大京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5〕192号

    河南大京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92000065992(1-1)

    法定代表人:王广森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中段西路2号楼8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2015年5月26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大孟砦城中村改造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违改字〔2015〕91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于2015年7月6日前补办环评手续。2015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检查,该项目仍然没有取得环评批复文件。

    以上事实有: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记录;3、现场执法音像照片;4、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5年9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5〕19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9月14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项目为安置房,对时间要求紧,环评文件已编制完成,准备报批,请求免于处罚。我局经会议集体研究认为,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可以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送回证、陈述申辩材料会议讨论纪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列入报告表类的项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罚款柒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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