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郑州煤机铸锻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5-00499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12-29
  • 发布日期:2015-12-2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郑州煤机铸锻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5〕188号

        郑州煤机铸锻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00000084653(1-1)

    组织机构代码:58707991-7

    法定代表人:郭昊峰

    注册地址:郑州市华山路10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8月13日,环境执法人员对8月10日晚有群众微信举报你单位生产过程中粉尘污染问题进行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吊沙时吊斗突然脱落造成烟尘、粉尘无组织排放。同时证实你单位8月10日晚粉尘污染系你单位中频炉炉膛导致,现已正常使用。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送达了《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郑监环限改字〔2015〕130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禁止无组织排放废气、烟尘和粉尘。”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9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5〕2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报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贰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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