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5-00497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12-29
  • 发布日期:2015-12-2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5〕186号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84100001360

    组织机构代码:74923777-1

    法定代表人:侯建芳

    地      址:新郑市薛店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2015年8月4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年出栏15万头商品猪出口基地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郑监环限改〔2015〕029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于2015年8月25日前整改到位。

        以上事实有: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记录;3、现场执法音像照片;4、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8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5〕19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于2015年9月2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希望免于处罚。经集体研究认为,虽然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已经建成,但项目仍然未进入环保验收程序,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处罚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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