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发改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 索引号:005252100/2015-00569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 发布机构: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键词:机关事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12-29
  • 发布日期:2015-12-2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发改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委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并适时补充完善。

    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一般设备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房屋、车辆、办公设备等均为本委入帐的固定资产。

    二、全委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处室作为使用单位设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1人。办公室设固定资产兼职人员一名,具体负责委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由主任或主任办公会确定,委办公室统一办理,并按财务审批权限报领导批准。

    四、所购固定资产,由委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证予以登记,手续完备后方可使用。

    五、委处室报废清理固定资产由委办公室负责报主任批准,回收资金由委办公室登记入帐。其它部门不能私自处理固定资产。

    六、固定资产按照使用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造成丢失、损坏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赔偿资产损失。

    七、各处室使用的固定资产,因人员变动需增减的,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其它处室不得随意调换固定资产。

    八、委办公室财务人员协同各处室,每年定期进行核查盘点,搞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

    九、其它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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