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5-00487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12-29
  • 发布日期:2015-12-2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5〕177号

        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00400001623(1-1)

    组织机构代码:61471114-9

    法定代表人:郑晓彬

    注册地址:中原区秦岭路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5年7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4#机组正常运行,现场调阅自动在线监控(CEMS)小时数据显示,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持续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200mg/m3的标准。同时,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违改字〔2015〕79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4#机组违法排污行为并确保达标排放,否则将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省控电厂监控数据日报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8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5〕18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4#机组超标排污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四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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