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郑州万常清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5-0048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12-29
  • 发布日期:2015-12-2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郑州万常清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5〕174号

        郑州万常清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08000020005(1-1)

    组织机构代码:58602018-X

    法定代表人:董志坤

    地址: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古荥村古岭路12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6月4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正常生产经营中,贮存场所危险废物包装容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下达了《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郑危环限改〔2015〕第052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环保要求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7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5〕16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送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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