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5〕168号
河南瀚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410100000006866(1-1)
组织机构代码: 68463779-X
法定代表人:袁晓军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丰庆路以西、新柳路以北、魏河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 2015年5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一条年产15万立方混凝土生产线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下达了《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郑监)环限改〔2015〕第059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6月11日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201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仍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记录;3、现场执法音像照片;4、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7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5〕17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于2015年7月23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希望减轻处罚。经集体研究认为,鉴于你单位该生产线试生产时间3个月,现已停用。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以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送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捌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