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郑州通宝路桥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5-00473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12-29
  • 发布日期:2015-12-2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郑州通宝路桥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5〕165号

        郑州通宝路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83100003965(1-1)

    组织机构代码:67806295-0

    法定代表人:王柏岭

    注册地址:荥阳市京城办京城花园56号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5月11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位于贾峪镇南王村的沥青搅拌站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于2014年10月开工建设,2015年1月建成并投产。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了《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郑监环限改〔2015〕第028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6月11日前补办环评手续。6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仍不能提供环评手续,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违改字〔2015〕731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等违法行为,限于7月10日前补办手续,并将改正情况报我局。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8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5〕18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送送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玖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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