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登封市金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5-0046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12-29
  • 发布日期:2015-12-2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登封市金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5〕156号

        登封市金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85100000538(1-1)

    组织机构代码:77799862-3

    法定代表人:李钢利

    地址:登封市颖阳镇裴塘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5月27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正常生产中,危险废物管理存在以下问题: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规范的识别标志,危险废物包装物未设置识别标志;2、你单位未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送达了《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郑危环限改字〔2015〕045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环保要求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2015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5〕13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我局报送了《申诉报告》和整改材料,认为对违法行为及时整改到位,请求免于经济处罚。你单位整改材料显示你单位两个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经研究, 我们认为你单位对违法行为及时整改到位,可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和《申诉报告》和整改材料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贰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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