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河南安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六大街分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5-00456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12-29
  • 发布日期:2015-12-2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河南安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六大街分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5〕147号

    河南安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六大街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98000044661(1-1)

    组织机构代码:39648147-9

    负责人:李富玲

    营业场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六大街147号-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5年6月16日对河南安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六大街分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识别标志;危险废物未向环保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存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郑危环限改〔2015〕第055号)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按环保要求落实整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和五十八条第二款“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5年7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5〕1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于2015年7月28日提交陈述申辩书,称已经整改,希望免除处罚。我局经会议集体研究认为,鉴于你单位整改行为,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送回证、陈述申辩书、会议讨论纪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第二、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理:

    罚款肆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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