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郑州泰祥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5-00453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12-29
  • 发布日期:2015-12-2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郑州泰祥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5〕144号

        郑州泰祥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000100052312(2-2)

    组织机构代码:71264451-7

    法定代表人:杨强

    注册地址:郑州高新区化工路北红松路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显示你单位2015年6月2日18时至6月3日17时在线监测数据超标。6月29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超标情况进行了调查,超标原因是送风机出现故障,催化剂不能正常工作,退出脱硫脱硝设施,导致监控数据超标。你公司已及时将设施停运情况向我局进行了报批,省厅于6月24日批复同意。调查时你单位设施正常运行,在线数据显示,污染物达标排放。你单位6月10日向我局上报了《情况说明》,解释了超标原因。

    你单位因设备故障导致大气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清楚,你单位发生故障后能积极整改并向环保部门报告,可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5〕178号)告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5年8月4日提交了《关于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请》,认为发电机组因启机等原因导致设施不正常运行,可免于处罚。经研究认为,你单位因送风机出现故障导致设施不正常运行,并非启机原因导致,你单位的陈述理由不影响违法行为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送回证、《关于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请》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13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